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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准确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了法益保护的“三位一体”。与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此次修订后的第二条第二款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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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法聚焦了当期市场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更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修改“经营者”的界定 新法删除了对经营者的“营利性”的限制要求,将“经营者”概念修订为“从事或者参与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扩大了调整范围。 二、明确了“傍名牌”的四种情形 新法第六条规定了“傍名牌”的四种情形,对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装潢、企业名称、字号、商业活动的标识行为作出详细规定,包括企业名称、字号、姓名里面增加了笔名、译名、艺名等作了非常具体的列举,同时增加了兜底性条款,涵盖范围更广泛。 三、扩大商业贿赂的范围 商业贿赂行为一直是反不正当竞争的查处重点,新法对商业贿赂的范围作了适当扩大,原来贿赂的对象只限于交易相对方,现在增加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明确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范围,同时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作了特别规定。 四、提高有奖促销的最高金额为五万元 新法将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由五千元提高到了五万元。 五、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新法首次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新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具体规定了应予以禁止的行为。
在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发挥着“一般条款”的作用。在实践中,当所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反法具体条款能够评判但是又确实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时,往往可以通过对第二条的解释来进行规制。反法修订后仍然保留这一条款,说明其确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在实践中“反法第二条”被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中指出,虽然该条款可用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但同时应当注意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一是法律对某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可责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修订凸显四大亮点是很清晰的,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副局长桑林说,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传播快、影响大、易复制。各级工商机关也陆续接到多起基于互联网技术引发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投诉,但因为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不能有效发挥行政执法部门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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