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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1993年的原法律条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优化,既吸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代理念,又对于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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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几大亮点比较新,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二者之间的区别,竞争法学界普遍的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公平竞争,即保护善意经营者不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而《反垄断法》保护的是自由竞争,旨在保障企业享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2]该标准有其自身的价值,至少其能够从理论上通过简洁的词组—“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来勾勒出二法各自的保护对象,但这对于更为深刻地理解二法深层次的价值目标方面的区别却颇显乏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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