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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工作时间、地点因为突发疾病死亡或抢救无效48小时死亡。但你可以试着申请认定工伤。《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
职工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外死亡的算因病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项关于工伤认定48小时外死亡的规定,职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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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工伤引起的亡超过48小时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修改的可能性较小,因为48小时的规定比起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都有所突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很多人对“48小时”的规定的不理解,认为这个“48小时”的规定不合理,如果48小时没有死,第49小时死亡了,能否认定工伤,有的甚至说是如果第48小时01分死亡,难道就不认了。从而认为该条款的规定不具科学性,甚至不人性。但客观地看,该条款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对劳动者群体的保护精神。对劳动者而言,“病”和“伤”的保护一般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范畴的,《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伤害的情形,而疾病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的范畴,虽然限定了一些条件,但这样的立法即使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相比,也是有所突破和超前的。如果取消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直接规定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难免发生劳动者上班时间请假就诊,进而住院若干年月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混淆伤和病,不太利于对用工企业以及国有资产的合理保护,也是工伤保险基金无法承受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上述情况,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二)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抢险救灾活动中受伤;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争、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的,除一次性伤残补贴外,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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