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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但相当于总部的一个部门。分公司是企业主体形式中的一种特殊存在。虽然它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它通常具有独立的外...
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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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 分公司是企业主体形式中一个特别的存在,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 其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对外却往往有独立经营资格,须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对外经营,而分公司的负责人,相应亦是属于法定登记的内容,但由于现行公司法对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及具体权利义务并无具体规定。
1.分公司的最高领导只能叫负责人,他只是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他是公司经营的延伸,他的资金和人员都是公司控制和任命的。它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行使权力,比如:签约、诉讼等。公司承担分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 所以分公司负责人只是对公司负责,负责人本身不对外承担责任。分公司的行为和资产完全属于公司,公司对分公司的资产有支配权,公司破产分公司也会作为公司资产同时清算。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并进行相应的分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本身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分公司的相关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您所指的负责人信息是指分公司设立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相关信息文件,实际是属于分公司设立时要求提交的资料文件,分公司的责任实际由总公司进行承担。但是分公司负责人若因自身重大过错或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存在被追究向公司进行赔偿责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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