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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但相当于总部的一个部门。分公司是企业主体形式中的一种特殊存在。虽然它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它通常具有独立的外...
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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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并进行相应的分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本身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分公司的相关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您所指的负责人信息是指分公司设立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相关信息文件,实际是属于分公司设立时要求提交的资料文件,分公司的责任实际由总公司进行承担。但是分公司负责人若因自身重大过错或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存在被追究向公司进行赔偿责任的可能。
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 分公司是企业主体形式中一个特别的存在,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 其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对外却往往有独立经营资格,须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对外经营,而分公司的负责人,相应亦是属于法定登记的内容,但由于现行公司法对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及具体权利义务并无具体规定。
1、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人明知或者应知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要承担管理责任。 所以,负责人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其对公司的活动是否具有过错。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出借身份证就是一种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的行为,其次,至于分公司负责人是否担责,需要看分公司发生了什么问题,领导者个人是否负有失职、渎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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