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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是否为临时工?

2024-12-14
劳务派遣与临时用工并不等同。劳务派遣实际上是一种雇佣形式,其就业者并不都是短期员工,部分员工会与派遣服务机构签署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协议。在原用人单位已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赔偿后,新用人单位在依据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进行赔偿计算时,将不再计入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数。因此,自施行条例正式发布后,若劳动者再次被派遣,其原有工龄仍应继续延续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相关法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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