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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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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经营状况不好就能裁员,裁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有以下情况之一,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0%以上的,使用者30天前向工会和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的;(2)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员的;(4)其他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客观经济状况,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裁员时,应优先留下以下人员:(1)与本公司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需要赡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员,6个月内再次招聘人员时,应通知被裁员,同等条件优先招聘被裁员。
公司经营状况不好、达到严重困难程度,且符合裁员条件和法定程序的才可以裁员。具体程序包括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未提前说明情况裁员的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经营状况不好,辞退员工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按照一年一个月本人工资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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