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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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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虚假广告所引起的纠纷有愈演愈烈之势,但广告纠纷往往涉及众多当事人,案情复杂异常,对于广告主及其他关系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及如何承担,则需要我们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 一、商品房广告及其责任主体 商品房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商品房广告的责任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主是商品房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广告发布者则是指为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机构或个人。 二、商品房广告发布的规范要求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明确指出:房地产广告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同时,《规定》还禁止八种情况下的房地产对外发布广告。由此可以表明,商品房广告发布的规范要求就是广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性。要达到广告内容客观真实,首先就必须要求广告所介绍的产品或服务是真实、客观存在的;其次广告内容与实际相一致,不得夸张;另外,广告在表现上运用的艺术夸张手法应当能被公众接受或认可,不得使人产生误解。 三、商品房虚假广告的表现形态 所谓商品房虚假广告是指为某种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方法发布的含有不真实的内容,或对广告的主要事实表述不完整,欺骗和误导公众的广告。最常见的商品房虚假广告,其用语一般有如下几种:最低价、均价、分钟、公里、毗邻、园林、景观、绿化率、回报率、超额认购、送豪华装修、送天台、送物业管理费等,另外如样板间、沙盘也是组成虚假广告的部分内容。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较长,而房地产行业又是资金密集型行业,为了尽快收回报资、减少财务成本,几乎所有的房地产企业都力推期房销售。为了配合这种预售行为,并适应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开发商往往在项目动工建设之初,便着手对外进行项目包装、宣传推介。随着房地产项目的最终建成和交付使用,商品房实况可能与广告宣传不符或开发商不能兑现广告中所作的承诺事项,最终导致与购房客户的纠纷。目前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1)消息虚假;即广告宣传的产品或服务的信息本身是不存在的。(2)品质虚假;即广告宣传的产品或服务达不到广告中所宣传的质量或技术标准。(3)功能虚假;即广告宣传的产品或者服务并没有广告中所宣传的功能或服务内容。(4)价格虚假;即公众购买产品或者服务所支付的货币与广告中所宣传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不符。(5)证明虚假;即广告中宣传有关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的认证、获奖证书、统计数据或者专业人士的言论是虚假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条法律条文涉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提供以下意见供参考1、法律上并没有对上述两个概念作明细的细分2、从习惯上讲,这是律师对某个领域专注程序不同,导致对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和诉讼技能更加熟悉,所形成的一种社会习惯的分类3、事实上,房产和工伤两类纠纷,都是社会上最常见的类型,大多数律师都能胜任4、当然,为了自己利益着想,在委托律师时,需要多调查研究,找一个对自己案件更熟悉更有经验的律师来提供帮助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采纳因为你提供的资料有限,无法完整地为你作答,如有不明,可追问,也可以通过本律师资料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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