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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可以行使的权利: 1、请求离婚。配偶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是法院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受害方可请求离婚。 2、请...
违约金没有标准,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但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不得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高于造成的损失。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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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可以行使的权利: 1、请求离婚。配偶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是法院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受害方可请求离婚。 2、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精神赔偿和财产赔偿两部分。配偶一方有重婚或他人同居的行为;因不忠行为导致判决离婚,请求人无过错的可以申请赔偿。
夫妻忠诚协议,事实上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的大致内容包括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发生后不忠行为而必须离婚并且约定赔偿等。而违背了夫妻忠诚协议,夫妻一方能否按照协议内容一定得到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法条中可以看出,只有一方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才可以要求离婚赔偿,若一方仅实施了”一夜情”或者其他“沾花惹草”的行为,但尚未达到与他人同居的程度,则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无权对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在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的条款是否有效的评断标准: 1、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条款无效。 在实践中,首先判断婚姻协议签订后是否发生了“重大情势变化”,如果有,法官要结合下列因素判断是否公平: (1)协议的结果和无协议的结果之间差异的程度; (2)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 (3)履行协议对当事人的子女的影响。 对违反公平的条款判定无效 2、法无明文规定时依照伦理道德裁判。 由于“忠诚协议”是规范夫妻感情生活的,它的纷繁复杂决定了协议中规定的许多内容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比如“夫妻间要保持每星期两次的性生活”、“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夜不归宿”、“不得对配偶挨搭不理”等。但是法无明文规定并不意味着法官无从审理案件。 遇到上述问题时,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尽量从当事人双方的感情基础出发,结合社会普遍认知的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来审理案件。 3、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视为未约定。 夫妻“忠诚协议”是依据婚姻当事人的一般认知订立的,很少涉及法言法语,甚至有些内容的界定很模糊,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在婚姻背叛实际发生时,因条款的界定不清使得“忠诚协议”无法生效。比如协议中界定“忠诚”常用“彼此相爱”、“不能嫌弃”、“不沾花惹草”等来形容,而这些词语纯粹是由道德的评判标准确定的,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因没有衡量和判定的标准,法官无法认定双方是否还相爱、是否“身在曹营,心在汉”,只能视为忠诚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 只要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确定、有效,并且没有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有证据可以证明过错方确实违反双方的协议,法院还是会支持无过错方根据忠诚协议要求有过错方赔偿的请求的。
一、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依修订后的我国婚姻法,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有两种: 1、重婚,是指夫妻一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重婚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客观要件是两个婚姻关系重叠在一起。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严重侵害了配偶另一方的忠实请求权,构成重婚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二、对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怎么办对于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侵权行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受害方的救济措施:第一,请求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是法院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受害方可请求离婚。第二,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因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依据新婚姻法,对违反忠实义务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包括:配偶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因不忠行为导致判决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时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不允许请求。受害方受到损害。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精神损害是指由于过错方的不忠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如受害人感到悲愤、羞辱、沮丧、不安、受人讥讽嘲笑等感情痛苦。请求人无过错,即如果请求人也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则双方都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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