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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可以行使的权利: 1、请求离婚。配偶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是法院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受害方可请求离婚。 2、请...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有两种: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登记结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2)有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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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事实上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的大致内容包括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发生后不忠行为而必须离婚并且约定赔偿等。而违背了夫妻忠诚协议,夫妻一方能否按照协议内容一定得到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法条中可以看出,只有一方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才可以要求离婚赔偿,若一方仅实施了”一夜情”或者其他“沾花惹草”的行为,但尚未达到与他人同居的程度,则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无权对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在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的条款是否有效的评断标准: 1、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条款无效。 在实践中,首先判断婚姻协议签订后是否发生了“重大情势变化”,如果有,法官要结合下列因素判断是否公平: (1)协议的结果和无协议的结果之间差异的程度; (2)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 (3)履行协议对当事人的子女的影响。 对违反公平的条款判定无效 2、法无明文规定时依照伦理道德裁判。 由于“忠诚协议”是规范夫妻感情生活的,它的纷繁复杂决定了协议中规定的许多内容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比如“夫妻间要保持每星期两次的性生活”、“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夜不归宿”、“不得对配偶挨搭不理”等。但是法无明文规定并不意味着法官无从审理案件。 遇到上述问题时,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尽量从当事人双方的感情基础出发,结合社会普遍认知的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来审理案件。 3、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视为未约定。 夫妻“忠诚协议”是依据婚姻当事人的一般认知订立的,很少涉及法言法语,甚至有些内容的界定很模糊,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在婚姻背叛实际发生时,因条款的界定不清使得“忠诚协议”无法生效。比如协议中界定“忠诚”常用“彼此相爱”、“不能嫌弃”、“不沾花惹草”等来形容,而这些词语纯粹是由道德的评判标准确定的,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因没有衡量和判定的标准,法官无法认定双方是否还相爱、是否“身在曹营,心在汉”,只能视为忠诚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 只要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确定、有效,并且没有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有证据可以证明过错方确实违反双方的协议,法院还是会支持无过错方根据忠诚协议要求有过错方赔偿的请求的。
夫妻一方拒绝扶养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1)请求有关部门调解;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履行扶养义务,这是夫妻一方采用司法救济的方法维护其权利,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必要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审理扶养纠纷所做出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3)情结恶劣,构成遗弃罪时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要量扶养一方陷入生活无着落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则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时亦不免除其应当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为避免日后无法对分居事实进行举证,或者对分居期间的财产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出现争议,最好在分居同时签订一份书面分居协议(必要时聘请律师进行见证)。对双方分居期间的收入等财产所得的归属,以及子女抚养和债权债务等问题明确做出约定。
夫妻一方欠债,如果欠债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另一方有义务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是个人债务,则不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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