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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有两种: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登记结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2)有配偶...
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可以行使的权利: 1、请求离婚。配偶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是法院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受害方可请求离婚。 2、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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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有忠诚义务。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可以选择离婚,离婚后你可以自由选择。如果离婚,父或母都可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协议不成的可起诉,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主张和实际情况根据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判决。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应该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无过错方可争取适当照顾。若有后续问题可电联。
夫妻违反忠诚义务属于法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夫妻之间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二)夫妻双方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三)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四)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这种扶养关系,是保持婚姻家庭的和睦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增进夫妻间的情感,有利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有助于加强夫妻间在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慰籍,促进社会的稳定。《婚姻法》第二十条还规定“一方不履行扶助义务时,需要扶助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一方不履行扶助义务,需要扶助的一方应向村(居)民委员会反映,向所在单位反映,经教育、批评、行政处分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诉讼,情节严重的,构成遗弃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既然夫妻双方已经选择结婚,有了法律上的相关关系,那么双方就应该履行好自己相关的义务和权利。因为结婚相当于双方签署了一项合同,合同之中既有义务也有权利,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相关的内容,那么就可以进行解除合同。双方其中的一方就可以进行提出离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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