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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条件”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可以细化为用工单位必须提供劳动者所必备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1)劳动者维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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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应当得到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确立的一条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或者对劳动报酬约定有争议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强迫对方续订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不存在任何附带条件。确定是因生产或工作的需要,可以续订合同,但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强迫另一方续订合同。否则,所续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续订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2)后,双方当事人即不办理续订合同手续,也不终止合同,继续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源于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往往会给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带来损害,因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3)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续订手续时不合法或不完备。比如,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协商,不经劳动者签字,而是由他人代为办理。通过这种方式续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会祸害无穷。劳动者一方一旦不承认续订合同的有效性,或采取不辞而别的行为,企业的损失无从追究。终止后的特殊情况----合同到期后用工继续上班后的法律后果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上班,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根据的规定原日起应支付,如超过一年未签则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点需要用人单位特别注意。
对于不定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履行,但必须给予对方合理的通知期。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提前30天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因为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对劳动合同后形成的不定期劳动关系,尽管司法解释上用的是“终止”一词,但应当理解为“解除”,否则就会使用人单位因为不订立劳动合同而受益。另外,由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是“以原条件继续履行”,而非新合同的重新订立,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按劳动者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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