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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1月 15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发(2004)9号文件《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
1、首先根据需要申请的贷款额度及银行许诺的抵押率(放款额抵押物评估值)倒推出抵押物应达到的评估总价值。 2、咨询不动产评估机构对于目标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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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划拨土地可以抵押;2、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如果要以该土地使用权作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必须经过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抵押无效。
一、国有划拨用地可以抵押。国有划拨用地设立抵押,有效抵押担保率不得超过评估地价总值扣除补交出让金余额的70%,也即不得超过评估地价总值的45%。 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所需资料及程序 所需资料(一式一份): 1、抵押申请书(土地分局提供文本); 2、土地使用证正本及复印件; 3、土地评估报告;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及平面图; 5、曾经设定抵押权的土地,重新办理土地抵押手续时,应提交上次核发的他项权利证明书正本和银行开具的还款证明; 6、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 三、办理程序: 无论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有房屋的,均可进行抵押。上述材料备齐后,承办人审核并交领导批准,发给抵押许可证,项目单位凭抵押许可证即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与之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到土地房产局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承办人向抵押权人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划拨土地可以抵押,抵押划拨土地需要缴纳抵押期间的土地出让金。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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