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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进行时,就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征收部门要与拆迁人签订协议,依据国有土地上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是先补偿后拆迁的,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
1、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制拆除公民房屋。 2、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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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违法的。可拒绝。 拆迁征地补偿在我国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全国统一具体标准的情况下,更体现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博弈的过程。各个地方的补偿标准不一,甚至同一地区补偿的标准也不一样,同样情况下有的人得到的很高,有的人就得到很少。这就更加验证了博弈的技巧与力度。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拆迁人博弈中的王牌则是调查对方拆迁手续的合法性,政府部门是否在依法行政。这是对方的痛点也是难点。这也是我国公民促进行政法治的光荣历程,被拆迁人在争取到应得利益的同时,更是为我国的法治事业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拆迁征地的手续审批往往涉及多个多级政府部门、行政机关,作为一般公民的被拆迁人没有这个方面的专业知识、更没有这方面的能力去调查相关材料,即便是一般的律师也不懂这方面的业务与技巧。
对房屋进行拆迁时,就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征收部门要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是先补偿后拆迁的,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是可以拒绝征收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这里需要区分。如果被拆迁人已经与被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只要被拆迁人按照协议履行义务,被拆迁人就必须进行补偿; 如果不搬走,拆迁人的所有权人要求被拆迁人搬走并拆除房屋。如果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情况就不一样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拆迁房屋应在搬迁前进行补偿,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在没有得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搬迁。 但如果被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一直不能就补偿达成共识,被拆迁人就不能一直不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 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所以在补偿一直谈不拢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然后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强制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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