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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财产,可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在离婚时,该房产也应该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形式被分割。根据《民...
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该房产视为是一方父母赠与给夫妻双方的,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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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父母为了子女结婚购房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分割财产。
一、双方父母都出资的情况下,有以下几种可能性。 1、结婚前,父母为双方买房出资的,该出资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无论双方是否登记结婚,也不管房屋登记在谁名下,都应由子女双方按各自的出资份额对房产按份共有,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结婚后,父母为双方买房出资,若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该出资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双方对该房共同共有,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结婚后,父母为双方买房出资,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出资视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双方按出资份额对该房按份共有。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如果结婚不成,应当根据出资份额比例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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