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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情形的条款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不平等协议在未撤销、变更前,受法律保护。一方同意签订不平等协议,如果此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悖社会的公序良俗,协议的签订没有欺诈、胁迫等因素,完全是行为人自己自愿签订的,行为人也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这要看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愿了,假如当时就是一方为补偿另一方所签订的协议,是个人意愿的真实表达,以及对婚姻存续期间感情的补偿,那么这份协议一样有法律保护,即具有不可违反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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