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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样,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必须签署劳动合同。至于单位在外派时,与劳动者之间另有特殊约定的,可以为此订立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
劳务派遣手续简便,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提出派遣人员的需求(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也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招聘),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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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佣关系需要签订合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名称和性质;(二)工作地点;(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改到劳务派遣,等于单位和你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如果单位解雇理由不合法,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原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均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我们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于劳动者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而被退回的造成劳动者权利受损,劳动者要求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责任时,应作如下处理:由派遣单位主要承担用工义务,由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其理由有三:其 一,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协议与用工协议是作为互为依据的整体存在的,考察其中任何一项协议的效力都必须参考另外两项协议。因此在操作层面上,为法院在同一诉讼中一并处理三方之间的其他纠纷提供了可能性;其 二,虽然劳动者请求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之诉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违约责任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而是基于合同义务产生的请求权之诉。但两诉结果互为依据,如果仅对派遣单位做出处理,而不让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容易产生“一诉息而一诉起”的情况,造成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加紧张;其 三,劳动争议专项化审理的发展,为劳务派遣争议中多种纠纷一并处理提供了实现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可以对劳务派遣纠纷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进行划分,实现一次审理解决多种矛盾的效果。因此,如出现本案中用工单位退回怀孕女职工后,派遣单位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情形,可判令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合同,派遣单位承担用工义务,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基于用工单位系因与派遣单位的派遣协议而使用劳动者,并非劳动合同的直接相对方,故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继续履行派遣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或因其它客观情况,致派遣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则不宜再判令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恢复用工关系,而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及派遣协议的约定,判令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仲裁委员会裁决外服公司与陈某恢复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陈某未提出异议,系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行使,并无不可,故法院对保修公司的连带责任未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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