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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而实际工作的单位属于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要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者(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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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非常普遍。使用劳务派遣的原因有多种:第一,降低成本,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税收成本、解约成本等。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除了发给工资和缴纳社保外,只需付给劳务派遣单位一定数量的管理费;使用劳务派遣工可以减少用工单位交纳的所得税;使用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给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第二,有些用工单位的业务,季节性很强,使用劳务派遣工能很好的解决短期用工的需求。第三,国有企业大多确定了本单位减员增效的指标,但大量的生产经营业务需要有人去做,因此,大量使用了劳务派遣工。第四,一些特殊工作领域,如保安岗位,某些地方规定必须由经批准的保安公司派遣。第五,企业对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如保洁、食堂、绿化、手工包装等,使用劳务派遣工。
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因特殊原因消失的,劳动者无法继续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的,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另行派遣,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暂行规定还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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