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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的前提之一。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不是因为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造成伤害,则不由用人单位赔偿。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理由如下: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授予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权。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权对劳动关系确认,那么只要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就都要先行通过劳动仲裁。这样,要求申请工伤认定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就没有意义了。 其次,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认定劳动关系会过于繁杂,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
申请人: 住址: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 根据法律规定,我作为申请人,合法地享受了产假期间的工资。然而,被申请人并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发放我的产假工资。我自年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一职,月薪为6000元。自今年月,我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因此,实际只休产假2个月。 尽管被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然而,被申请人并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我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称工厂所有产假均只发两个月工资,且工资标准为月薪1130元。这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被申请人故意规避本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的规定,一律按东莞市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30为基数是明显违法的。按本人每月工资6000元计算,生育津贴远远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因此被申请人应按6000元的标准支付。 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和谐的劳动关系,我特向贵委提出调解申请,请依法调解。 年月日。
1)办理人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并将《居住证申领表》和办理材料提交给受理窗口的人员。 2)受理窗口的人员审核材料。 3)受理窗口的人员核对人员信息和翻拍材料。 5)受理窗口的人员打印居住证受理回执单,并将其发放给办理人。 6)相关部门进行复审(非现场复审)。 7)制证中心进行居住证的制作(非现场制作)。 8)办理人领取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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