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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书强制执行的步骤: 1、申请。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5、采取强制措施。
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受理申请后,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解: 1. 调解委员会将指派一名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记录下调查结果。 2. 调解委员会主任将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对于简单的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3. 调解委员会将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并依法公正地进行调解。 4. 如果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委员会将制作调解协议书。如果调解未能达成协议,调解委员会也将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在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如果到期仍未结束,则视为调解不成。 温馨提示:如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咨询律师以获得更加专业的帮助。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调解请求: 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年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一职,月薪6000元。工作一直至今,今年月,申请人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因此实际只休产假2个月。 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产假后,申请人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通知说工厂所有产假均只发两个月工资,而且工资标准是月薪1130元。这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1、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 2、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被申请人故意规避本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的规定,一律按东莞市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30为基数是明显违法的。按本人每月工资6000元计算,生育津贴远远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因此被申请人应按6000元的标准支付。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和谐的劳动关系,特向贵委提出调解申请,请依法调解。以上是对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怎么写的相关解释,具体情况还是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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