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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法律问题,是政策,律师对这方面掌握不够,请咨询当地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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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一)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住宅用地三百三十平方米;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农业户居民的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二)农村当地非农业户居民住宅用地二百二十平方米;(三)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应当根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可以按临时用地管理。村庄、集镇建设需要时,超过标准部分必须退回,并不予补偿。禁止在超过用地标准的住宅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在当地再申请住宅用地的,不予批准。
首先你提议申请,到当地国土所申领并填写《乡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书审批表》。经村集体认可并签订意见,经当地国土所初审后级上报(所需你提交的手续到时国土所工作人员会告知你的)。但前提要办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不符合规划是不能报批的。如果你办到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部门无借口还不出你解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你就到县人民政府告他行政不作为。走齐所有流程后,还不出解决的,你就建房,别理他了。
农民个人住房建设宅地基面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各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用地标准。住房建设面积根据家庭人员多少控制在60-150㎡/户范围内。农民个人住房建设宅地基面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各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宅基地用地标准。住房建设面积根据家庭人员多少控制在60-150㎡/户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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