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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没有购房资格可以退还定金。由于法律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但由于楼市调控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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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为楼市调控致使购房人失去购房资格或者购买能力的,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拿回定金。
没有购房资格交了定金不能退。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为楼市调控致使购房人失去购房资格或者购买能力的,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拿回定金。
如果开发商或中介明知买家没有购房资格,诱买家签订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可以要求他退款并无。除此之外,签订定金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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