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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确认是否属于工伤。2-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是属于工伤范畴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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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员工可以根据公司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可以将劳动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定义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者一旦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不包括违法犯罪事实的调查阶段),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如果规章制度没有规定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审查、拘留或者逮捕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在暂停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被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以由有关部门赔偿。无论是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还是确认违法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用人单位都可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即停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资,停止支付社会保险费,中止时间不计算为劳动者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因错误限制人身自由而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向有关部门要求赔偿。
员工在单位受伤,应该申请工伤认定判定是否是工伤,如果受伤超过一个月之后,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员工可以在受伤一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员工可以先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行单位是否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没有申请即可自行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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