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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四条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及其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名股东没有直接提起损害股东利益的诉讼的权利。若是隐名股东经过其余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显名的,可以提起诉讼。提起损害股东利益的诉讼需要经过前置程序。
一股独大产生的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行为,是公司治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如何有效的维护和均衡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比较复杂和难度亦比较大的问题,但对小股东来说,并非无可以大股东制衡的救济机制,是否存在可行的制衡机制,以及采取何种机制,需要对贵司的具体情况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后才能作出分析和评判,仅凭您这么一句简单的话,无法给您一个满意的解答,建议您带上您的问题去律师事务所做一咨询,这样或许可令你找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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