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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进行转卖的,不影响居住权的行使。 2、居住权是在房屋管理局(登记机关)登记成立的物权,不能转让或继承。即使业主出售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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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居住权”的房地产同样可以完成过户手续。尽管存在“居住权”,但这并不妨碍将其作为交易标的物进行买卖活动。当房屋的所有者决定出售房产时,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居住权”仍然有效,那么不应以任何形式影响到相应的居住权拥有者的权益。卖方必须准确无误地告诉购买方关于该房产设定了居住权的真实情况。 尽管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但双方当事人可以另有特殊约定并遵循相关程序进行。一旦对居住权进行设立,就需要向特定的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居住权自相应登记行为完成之时就已正式生效。
居住权通常情况下并不允许将户籍迁入其中。所谓居住权是指通过租赁房产、依法占用房屋等方式获得的权益,但能否迁入户口则需根据各地政府政策及所需条件而定,这与前述所言的居住权并无关联。在房租租赁或公共住房申请过程中,居住权人只能获得居住的权利,即依据合同约定义务,依法享有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权,为日常生活提供基本居住保障,但此种权利并不包括迁入户口的事项。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转卖不影响居住权的行使。居住权是在房屋管理局(登记机关)登记的物权,不能转让或继承。 即便业主出售房屋,拥有居留权的业主也会有一段时间的居留权。新主人不能催人或租房。 因此,二手房购买者不仅要查询房屋的所有权、租赁、司法查封或抵押,还要查询房屋的居住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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