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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可以出售,但抵押权人需要同意转让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抵押债权。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房地产可以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或出租。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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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时候可以设立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因此,若房产在抵押之时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备案手续,那么此时房产上的抵押权未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以上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房屋抵押权设立需要登记。对于房屋抵押权的设立,我国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具体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设立之效力。 因此,房屋抵押即使是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抵押未经登记,也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居住权是可以撤销的,居住人放弃居住权或是居住权到期的算是常规居住权消灭。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撤销居住权:1、故意侵害住房所有权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或者对其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2、危及住房安全等严重影响住房所有权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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