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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条款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变更: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在执行时有困难的,双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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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制订的内容规则(即厂规厂纪或规章制度)在法律上应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是有准身份合同的性质,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双方劳动关系后即加入用人单位内部,成为其中的一员,服从用人单位指挥,安排与监督,即双方存在有一定意义上附属性,劳动者不仅负有劳动义务,而且还承担法定义务(服从义务,秘密义务和增进义务之和)和附随义务。 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范(限止、禁止)规章的,劳动者应当负有遵循义务,还是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的立法要求。但是,《劳动法》第四条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所以,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可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已有明文规定的内容。可以补充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条款,以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限。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变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但是相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名称变更,可以同时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单位单方面强行调整的,劳动者有权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劳动仲裁。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双培的工资赔偿。
劳动合同被更改: 1.如果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更改,属于无效合同; 2.如果劳动合同属于企业和劳动者协商同意的变更,那么属于有效合同。 劳动合同确认为无效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已付出劳动的劳动报酬。 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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