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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履行转诊义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转诊的前提应是设备或技术条件无法诊断和治疗,或者患者要求; 二、转诊必须及时; 3、在转诊过程中,...
(1)转诊仅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无法诊断和治疗的情况。如何理解设备和技术条件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该转诊的关键。在某些情况下,医院以没有床位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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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1994年9月2日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院应当按照其等级的相应要求,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医师和护理人员,必须提供医疗所必需的设备及安全设施,并对其进行安全管理,使病人免于火灾、自杀、行动伤害或传染病传染的危害。2、医疗及转医义务。医生应对求诊的病者,依患者告知的病状以及过去的,经过问诊、听诊等物理学上的诊断检查、作出初步的诊断结论,并综合而最适切地实施治疗行为,如果在对患者进行诊断后发现自己无力治疗,应将患者转至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须强调的是,医生在此只要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尽其所能,即使不能发生治愈的结果,也属于义务履行完毕但包医除外。3、告知(说明)并取得患者同意的义务。无论是手术、药物疗法,医疗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袭行为,故基于保护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只有取得患者的同意,才能使医疗行为正当化,即构成违法行为的阻却要件。而有效同意的取得,必须以医生尽告知医疗的范围、性质、危险等义务前提,这也是民法意思自治及诚信原则的要求,但同时也应当承认医生具有一定程度的裁量权。如果说明的结果将导致病患病情的重大恶化,或者造成医疗进程的过分烦琐、效率低下,医生的告知义务可得一定程度的免除。此处应当提及的是,告知的对象不应仅限于患者,医生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因而在告知患者可能引起不良后果时,将相关情形告知患者家属即可。4、保密及报告义务。保密义务实际上是一种附生的义务,这是因为在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医生经常会掌握患者的一些隐私,而基于病患之间的忠诚及信赖关系,医生就负有不得揭露所获知的事实的义务,如果违反此项保密义务,除应承担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外,仍应当负民事赔偿责任。但在一种情况下是例外的,即当患者的秘密涉及公共利益时,医生非但不得予以保密,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例如,病人患有爱滋病,根据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医生应向卫生主管机关报告。5、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遵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性规章、医院的规章制度以及医疗常规的义务。医疗单位对我国已参加的国际卫生组织有关患者权利的公约、条约应当严格遵守,对于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等中关于医方义务的规定也不得违背。6、其它约定义务。若非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双方在医疗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义务医方也应遵行不悖。
医院履行转诊义务时应注意的事项包括: 1、前提条件必须是设备或技术条件无法诊断和治疗; 二、转诊必须及时; 三、医疗机构不具备转诊决定权,只能推荐转诊,病人才有自主决定权; 四、转诊时,必须进行急救处理。
医生从事医疗行为这一行业决定了医生与其他职业者所享有的不同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不同的义务。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但是在具体的诊疗过程中,医生的义务是涉及到医疗过程的方方面面的具体责任。医生的义务指的是医生对病人、社会所负的道德职责。具体来说,①医生必须承担诊治的义务。②解除痛苦的义务。③解释说明的义务。④保密的义务。此外,医生还必须对社会尽义务,如宣传、普及医学科学知识,发展医学科学等。为病人治病是医生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方面。传统医学在医患关系中较为强调医生的权利,认为医生具有独立的、自主的权利。这是由医生职业的严肃性和医术的科学性决定的。在诊治过程中,采用什么治疗方法,用什么药物,需作什么检查、是否手术等都属于医生权利范围内的事,只能由医生自主决定。在特定情况下,医生还有特殊干涉权利。当然这种权利不是任意行使的,只有当病人自主原则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无伤原则、社会公益原则发生矛盾时,医生才能使用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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