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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一房二卖纠纷如下:一房二卖,指出卖方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售给两个不同的买方。又称房屋二重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出卖人全面正确履行合同是合同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但是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来说,卖方不可能同时履行两份合同。也就是说,卖方在履行一份合同后,必然会违反另一份合同。如遇一房二卖,买受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买受人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纠纷是房屋买卖的双方主体不合法或者不合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卖房者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所谓卖房者不合法或不合格包括这样几层含义: (1)卖房者没有所有权,将租赁、借用、代管、占用或者他人委托办理房产证照的他人的房屋以自己所有为名出卖。还有的人伪造房证,指鹿为马,谎称对某房屋有所有权,意欲卖给他人,以达到骗取定金或购房款的目的,这种情况未达目的的是诈骗未遂;达到目的,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不应以合同纠纷审理,应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处理。 (2)卖房者只有部分所有权,如夫妻一方或者是兄弟数人的共有房屋,或者是只是家庭成员之一,没有征得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共有房屋。特别是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为了独自得到房款,将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卖的情况较多。 (3)没有取得合法所有权而出卖房屋。主要是在商品房开发中虽然取得了建筑的有关手续,但是还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而出卖房屋,或者是在进行了房产的交易后,还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的转移手续,没有取得合法的产权证照又出卖房屋等。 (4)建筑的房屋质量不合格,不可能办理房产证照的房屋进行出卖。 (5)违法建筑房屋,没有取得全部合法建筑手续而建设的房屋。 (6)买卖房屋人没有行为能力,处于精神病的发作期,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2、买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 主要是买房人不符合某些规定或者本人行为能力受到某种限制。 (1)在某些城市中规定不具有本市户口的不得购买商品房; (2)有的城市规定没有大陆户口的不得购买本市商品房; (3)单位购房以个人名义办证,意在规避某些税收。 (4)购房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5)不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被授权而为购买行为或者承诺行为。
一房二卖,当事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向卖方主张解除合同、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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