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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公告崔始程序,及时到法院提异议...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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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的,承兑人如果不付款,持票人需要做出说明,说明没有按时提示付款的理由,并加盖公司的公章,承兑人还是应该付款的。并不是说超过提示付款期了,承兑人的付款责任就解除了。商业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责任是无条件支付的。关于这个问题,在我国《票据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办理产权证是购房者自己的责任。开发商只是承担必要的协助义务,即开发商必须提供自身掌握的购房者办理产权证必须的材料,而且只有开发商办理了产权的初始登记,购房者才能申请办理产权证,如果是因为开发商没有办理初始登记或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明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责任。在导致房产证无法及时办出的原因中,可能还有是**部门导致的,**部门导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法条可以参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一百零三条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据此,承兑汇票背书应该连续并且由真实业务往来单位连续背书转让,否则,有可能触及上述规定而被追究责任。 另外,如果对方恶意取得票据,对方依法不能享有票据权利,以下是相关规定: 《票据法》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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