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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所提出的违背《架子工劳务分包合同》的问题我有以下几条建议: 1、合法讨薪,加快工程欠款的回笼速度,先通过非诉手段要回一部分工程欠款。 ...
劳务合同应当与公司签订,个人不具备签订劳务合同的资质,合同签订后,会存在许多法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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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与贵公司签署劳务合同的为其公司分公司而非其本公司,从诉讼角度讲,如果其本公司大同分公司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执照,那么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由于我们当时并不清楚其本公司大同分公司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如需核实就要远赴山西大同,势必会增加时间及办案成本。另一方面,这份合同实质是一个扩大劳务分包合同,也就是一个非法转包合同,这样的合同效力本身也是有问题的。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我们冒然起诉这个公司,而这个公司提出合同无效抗辩,那么工程款势必要据实结算,我们要拿到工程款将会遥遥无期且其中不可控因素太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们设定方案,巧妙利用农民工压力逼这个公司首先起诉,一方面解决了诉讼主体不好确定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规避了合同效力的问题。
劳务分包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劳务分包并不能将其作业内容再次交由其他人完成。劳务分包的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劳务分包作业,向劳务分包的发包人负责,这是劳务分包的概念和定义。劳务合同是项目经理部和企业内部劳务公司之间的合同,合同的主体是项目经理部和劳务公司部,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劳务分包并不能将其作业内容再次交由其他人完成。劳务分包的合同从性质上看是基于建设分包合同产生,只有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才会产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从上述概念和定义的区分可知,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其既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工程承揽合同。
劳务分包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劳务分包并不能将其作业内容再次交由其他人完成。劳务分包的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劳务分包作业,向劳务分包的发包人负责,这是劳务分包的概念和定义。劳务合同是项目经理部和企业内部劳务公司之间的合同,合同的主体是项目经理部和劳务公司部,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劳务分包并不能将其作业内容再次交由其他人完成。劳务分包的合同从性质上看是基于建设分包合同产生,只有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才会产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从上述概念和定义的区分可知,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其既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工程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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