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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国...
律监督员有权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工会中聘请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可以进入用人单位调查了解其遵守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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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劳动监察案件:(一)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三)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四)告知当事人已查证的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新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复核;(六)依法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七)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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