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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与用人单位达成赔偿协议的,由于情势的变更,该协议显示公平的,劳动者可以向向人民法院起...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若这份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因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如不违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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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员工与单位私了事后觉吃亏,如果双方私了后签订了协议,且该协议是在进行了工伤认定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情形的,应认定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如果并未进行工伤认定以及评定伤残等级,那么该协议欠缺客观的事实依据,法院可以认定协议无效。
受伤员工与单位私了事后觉吃亏,如果双方私了后签订了协议,且该协议是在进行了工伤认定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情形的,应认定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如果并未进行工伤认定以及评定伤残等级,那么该协议欠缺客观的事实依据,法院可以认定协议无效。
1、事实上,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私下与劳动者达成协议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若这份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因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情形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 若该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但是,该协议欠缺客观的事实依据。同时,如果根据劳动者的伤情,对照伤残鉴定等级标准,计算得出的劳动者实际所获得的赔偿远远低于工伤待遇的法定标准。那么,该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等情形,法院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也就是,虽然签订了“私了协议”,法院可以认定协议无效,并调整赔偿金额。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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