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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属于不同的罪名,法定量刑也不同。《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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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行为包括容留、介绍行为,但不限与此,并且相对与容留、介绍卖淫罪而言具有相当的组织性。而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客观方面只表现为容留和介绍行为,不具有组织性。这里的组织性是指具备一定的组织体系,体系内部存在明确的分工,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利益分配机制,具有一定的反侦察手段等。 组织卖淫者对所组织的人员有容留、介绍卖淫等行为的,还是组织卖淫罪,对其后的行为不再单独评价。 如果构成组织卖淫罪,依照《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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