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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请病假怎么扣工资要根据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一般来说,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级别工资、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
职工“长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长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这里的本人工资指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职工的疾病待遇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应补到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应补到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为了适当解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4、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 7、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8、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9、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0、本规定由国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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