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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金与押金主要区别为定金具有违约惩罚性,而押金则不具有违约惩罚性。定金主要作用是促使当事人按要求履行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
定金与押金就履行合同而言,就保证意义来说,有一定的相同性,但两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 1:定金在实践中适用的情况比较多,一般出现在加工承揽,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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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又称押租,属质押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为了担保主债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与主债标的等额的金钱交付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届期债务时,债权人从抵押的金钱中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与押金的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定金担保所产生的只是债权而不是物权。而押金则为质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属担保物权范畴。 2.对数额的要求不同。定金数额必须低于主债标的数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而押金原则上必须与主债标的数额相等,甚至可以超过主债标的的数额。 3.交付的时间的不同。定金的交付是在主债成立至主债履行前,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而押金的给付一般在履行前,也可以与履行同时,不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4.转移的权利不同。定金担保属权利转移型担保,定金交付后,其所有权归接受定金的一方所有。而押金担保属占有转移型担保,押金交付后,债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押金的义务,在主债未履行前,不得将押金据为己有或加以处分。 5.担保功能不同。定金担保为双方当事人的互为担保,通过其定金罚则来实现其对债的担保功能。而押金担保只是为主债权一方的债权提供担保,押金的效力只拘束交付押金的当事人一方,若接受押金的主债权人不履行主债时,不发生双倍返还押金的后果。 6.担保的主体不同。交付定金的人只能是主债的一方当事人,而交付押金的人既可以是主债的当事人,也可以是主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定金与押金就履行合同而言,就保证意义来说,有一定的相同性,但两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1)定金在实践中适用的情况比较多,一般出现在加工承揽,买卖等合同中。(2)在金额上,押金的金额一般等同或接近于合同标的物,而定金一般相当于标的物的百分之几十;(3)押金具有代替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以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体现保护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而定金带有一定的违约惩罚性,休现合同双方的利益,其目的性在于督促双方都履行合同。
押金和押金的区别:1。理论区别:(1)性质不同。押金是质押担保,定金是金钱担保;(2)不同的交付时间。押金可以在合同订立前和合同履行中交付,本质上不具备预付款的特点,定金需要在履行前交付; (3)订立人不同。押金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方,定金是当事人之间的担保;(4)交付后所有权的差异。押金交付后,交付人仍然拥有所有权,接收人只是临时占有和质押,而押金交付时所有权转移给接收人。 实践差异:(1)金额不同。押金没有规定,从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高于价格,定金是20%金额不能高于标的价格;(2)罚则是否适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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