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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伤私了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2024-11-22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和《企业劳动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发生劳动事故或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协商解决。而且,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纠纷(包括工伤纠纷)进行协商调解,因为这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也能节省大量的仲裁或诉讼的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对社会的进步发展有利。不过,如果用人单位未遵循相关程序,既不将和解情况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亦未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该类和解协议便被视为无效。因为这实质上构成对劳动监察部门监管机制的规避,从而破坏了国家健全的劳动安全保护机制,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生命健康权利,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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