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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⒈国有土地使用证; 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⒊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⒋土地评估报告;...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在我国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债务人(抵押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转移土地的占有,而将其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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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4、土地评估报告; 5、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被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一方到场申请抵押登记的,必须持有对方授权委托文件。申请抵押登记除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 2、以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3、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地、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6、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其抵押借款行为依法应当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登记。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需要的材料如下: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书; 4、政府批文或土地权利终止的有效文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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