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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证据保全是指有关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采取主动措施预先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证据保全包括诉讼外的证据保全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在诉讼过程...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证据可能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预先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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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由于对哪些属于“新的证据”的范围不明确,因此,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利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不提供证据,在庭审中突然袭击,或者一审时不提供证据,在二审或再审中提出证据,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这种情况,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严重地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甚至扩大了案件的损失,也导致人民法院大量重复劳动,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是妨碍人民法院审判效率提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对当事人也不公平。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办案的审限有着明确规定,对当事人举证期限没有明确规定,而当事人随时举证的情形却导致人民法院许多案件难以在审限内审结,社会各界及案件部分当事人对此意见较大,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威信和法律实施的效果。因此,对举证要规定时间限制。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事诉讼法》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具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并且待保全的证据材料无法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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