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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不履行约定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1)不履行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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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等。 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 2、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 3、中断时效。一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
申请证据保全有条件件:(1)证据可能丢失。证人因年老生病可能即将死亡的,应当及时取证;作为证据的物品有腐烂、变质、消灭的可能应及时记录物品的形状和特征,或拍照录像,并及时处理。(2)证据将来很难获得。例如,证人将出国。虽然难以获得并不意味着不可能获得,但如果不保全,将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理的及时审理,甚至影响案件处理的质量。上述条件,只要有其中之一,就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由于紧急情况,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存证据。 其他证据保全程序,参照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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