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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如证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将来作为证据的物品容易腐坏、变质等。 2、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例如,证人将要出国...
仲裁中证据保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证据有可能灭失的危险。在仲裁程序中,有些证据如果不能及时收集、保存,就有灭失的可能,在仲裁审理中就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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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申请证据保全有条件件:(1)证据可能丢失。证人因年老生病可能即将死亡的,应当及时取证;作为证据的物品有腐烂、变质、消灭的可能应及时记录物品的形状和特征,或拍照录像,并及时处理。(2)证据将来很难获得。例如,证人将出国。虽然难以获得并不意味着不可能获得,但如果不保全,将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理的及时审理,甚至影响案件处理的质量。上述条件,只要有其中之一,就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由于紧急情况,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存证据。 其他证据保全程序,参照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民事诉讼取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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