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有关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采取主动措施预先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证据保全包括诉讼外的证据保全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在诉讼过程...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证据可能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预先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遇到下列情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去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且必须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83人已浏览
594人已浏览
424人已浏览
1,98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