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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1)不履行约定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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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财产保全必须满足的条件:1。必须是紧急情况,不采取财产保全将对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2、利害关系人必须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拒绝申请。4、案件必须有支付内容,属于支付诉讼。5、必须由当事人的行为使判决难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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