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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时候,出卖人应该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应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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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定,看能否找到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理由,如限购政策等,否则对方可不退定金。补充:那你可与对方协商看能否由第三人购买,并请中介帮忙说说,这样各方利益均没受到损害,应可争取协商解决。
在当前房地产行情发生急剧变化的情况下,买卖房屋退还存款的纠纷非常多见,如果交付存款,最终无法成功购买住宅,如何处理存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四条规定:卖方通过预约、订货、预约等方式向买方收取存款作为商社买卖合同的保证,由于当事人方面的原因无法签订商社买卖合同,因此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存款的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因此买卖合同的人无法返还需要特别明确的常见认识错误之一是,很多购房者认为支付预付款必须签订合同。否则,如果不签订合同,即使自己违反合同也不能返还预付款,所以违反了与开发者签订对自己明显不利的合同,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开发人员在领取预付款时,如果没有与购买者协商确定住宅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没有向购买者提示商社买卖合同的文本,最终没有签订商社买卖合同,这在法律上被定义为不能责备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并非购买者违反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现在很多买房人认为如果不签订,就表明自己违约也就不能要回定金,因此就违心地与开发商签订了对自己很不利的购房合同,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其次,不论是一手房买卖还是二手房转让,都应该遵循契约精神,一切均应以合同的约定为准;最后,房地产市场运作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购房时应多求助于包括律师在内的专业人士,不仅要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寻求保护,更要在签约和协商过程中防止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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