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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作为订立商...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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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买卖房屋退还定金的纠纷非常普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一个需要特别澄清的常见误区是,很多购房者认为交了定金就要签合同,否则不签合同,会导致违约,无法退还定金。所以他们违心和开发商签了明显不利于自己的合同,这是不对的。如果开发商在收取定金时没有与买受人协商确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没有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本,导致最终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这在法律上被定义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不是买受人违约。
应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定,看能否找到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理由,如限购政策等,否则对方可不退定金。补充:那你可与对方协商看能否由第三人购买,并请中介帮忙说说,这样各方利益均没受到损害,应可争取协商解决。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为卖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成立的,定金也应当返还。因为买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成立的,则定金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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