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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案情,如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基层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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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案情,如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1、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经济犯罪案件是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则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3、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4、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外国人、无国籍人员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国家和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和适用法律上确实有疑问的案件,需要逮捕嫌疑犯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提出意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征求外交部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如果考核认为不需要逮捕,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外地人,无国籍人员涉嫌以上规定其他犯罪的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人民检察院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如果考核认为不需要逮捕,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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