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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更适合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场所包括犯罪场所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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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犯罪案件是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则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3、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4、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5、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一、一般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三、选择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外国法院管辖,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更适合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场所包括犯罪场所和犯罪结果场所。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常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涉嫌经济犯罪的单位,由犯罪地或者当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主要营业场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场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几个公安机关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有必要,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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