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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据我所知,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工作,因此其薪水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日薪水×病假薪水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日薪水并非完全是员工每天的薪水,它是“月薪水计量基数÷当月计薪日”的结果。计薪日是指国家限定的规则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在准则工时规则下,把每月的日数刨去周末日就是计薪日。《上海市公司薪水支付办法》对薪水计量基数有明确限定:“(一)劳动合同有商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商定的劳动者本人所任职位(职位)相对应的薪水准则确定。集体合同(薪水集体协议)确定的准则高于劳动合同商定准则的,按集体合同(薪水集体协议)准则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商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工人代表通过薪水集体商量确定,商量结果应签订薪水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商定的,假期薪水的计量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任职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薪水的70%确定。”(一)持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薪水为前述计量基数的60%;(二)持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薪水为前述计量基数的70%;(三)持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薪水为前述计量基数的80%;(四)持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薪水为前述计量基数的90%;(五)持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薪水为前述计量基数的100%。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上文的内容是我给出的关于山东病假工资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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