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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补偿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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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内容有: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公告,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落实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
XX,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实施房屋征收的;(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征收计划的;(三)违反规定在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四)调查登记结果不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虚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奖励、补助、优待标准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八)违反规定作出补偿决定的;(九)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事项的;(十)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骗取补偿款的;(十一)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设活动查处不力的;(十二)违反规定泄露保密信息,造成后果的;(十三)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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