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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施行前,土地权利已经登记部门登记的,不再重新办理登记。...
宗地相邻各方缺席指界的,按下列办法处理:(一)一方缺席的,根据界线另一方所指界线或双方提供的权属图件上的界线确定;(二)双方缺席的,根据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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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登记后设定他项权利的,或者已经登记的他项权利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设定或者变更后,持有关证明文件向登记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所派生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通行权等。
初始登记的申请期限分别为:(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总登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知道总登记公告或接到登记部门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在建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三十日内。
土地登记部门及登记人员应当依法登记,提高效率,方便土地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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